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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租赁代理新规:先缴60万风险准备金

北京写字楼网    来源:地产中国        浏览:
2008年6月1日起,房产经纪机构从事租赁代理业务前须缴纳60万风险准备金,并开设专用账户,租赁代理业务全部终止至相关费用结算前不得提取风险准备金。

近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做出以上新规定。

新规表示,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租赁服务并代收代付租金的业务(以下简称房屋租赁代理)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

未交存风险准备金和未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的机构不得从事租赁代理业务。

地产中国网还获悉,房产经纪机构从事租赁代理业务除须先缴纳60万风险准备金外,还须开立与企业自有资金账户分设的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与开户银行签署《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代收代付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此外,经纪机构交存风险准备金、开设租金账户后应到市建委备案,市建委通过"北京建设网”和"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将租赁代理机构备案情况和开设的租金专用账户进行公示。

《通知》对租金账户收付租金及房屋租赁代理的收费和标准等内容提出3项要求。

一是租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专款专用,除租赁代理机构应收取的佣金和约定的服务费用外,租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是在合同中应约定租金的收付,通过租金专用账户向当事人账户划转。租赁代理机构应在《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中明确租金账户的账号,并约定承租人的划款方式或划款账号。《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应约定出租人的收款账号;

三是租赁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和佣金标准;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应在合同中与当事人约定所提供延伸服务的内容及收费标准。

《通知》还要求,租赁代理机构应当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起3日内,在市建委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填报合同相关信息,同时应在备案系统上及时填报租金代收代付情况。由于信息填写不实或不及时变更产生纠纷的,由租赁代理机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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